一聲響笛,把同學的兩顆門牙“嚇”掉了,引發索賠官司。日前,龍巖上杭縣法院判決一起小學生在學校嚇同學致其磕掉兩顆門牙的案件,判決被告曉東(化名)父母賠償原告龍龍(化名)醫療費等各類損失3241.87 元 的 80% ,即2593.50元;被告小學賠償原告龍龍損失20%,即648.37元。
笛聲“嚇”掉同學兩顆牙
龍龍、曉東系某小學六年級隔壁班同學。去年9月11日下午,龍龍在教室中座位上,背朝教室后門看書。
曉東悄悄靠近龍龍,在龍龍耳朵邊,把一塑料鳥笛用力吹響,龍龍被驚嚇跳起來,后因站立不穩向前摔倒,結果兩顆門牙碰到水泥地板,脫落在地板上。
經檢查,龍龍兩顆牙齒其中右門牙冠部2/3折斷,牙髓暴露,左門牙冠部1/2折斷,牙髓暴露。
經縣公安局法醫鑒定,評定龍龍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龍龍方與曉東方未達成賠償協議,遂將曉東及其父母和學校告上法院,要求其承擔醫療費、誤工費、后續安裝義齒等各類費用共計29000余元。
小學承擔20%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曉東的行為與原告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被告曉東存在過錯,應承擔原告損失的賠償責任。
因被告曉東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其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應由其監護人承擔。被告某小學雖然安排了教師值班,但對學生攜帶鳥笛等物品未進行檢查,未及時發現學生行為的危險性并采取制止措施,未盡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責任,管理上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法院確定該小學承擔原告損失的20%的賠償責任,被告曉東父母承擔原告損失的80%的賠償責任。
微評
按平常理解,肇事學生家長承擔賠償責任,在情理之中,但小學也得“陪賠”,有點小冤。但細思之下,這也是學校的應有之義,學校未及時發現學生行為的危險性并采取制止措施,豈能推脫沒有過錯?但愿學校以此為戒,加強管理,做到盡善盡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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