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報記者 洪德木 通訊員 王文振
本報訊 吳某曾因犯搶劫罪、搶奪罪、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6個月,刑罰執行完畢后仍不思悔改,近日他因再次搶奪被涵江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個月。
經查,2011年12月的一天傍晚,吳某騎助力車竄到涵江區某移動公司門口前,公然奪走被害人林某的手機、挎包及現金;2012年1月初,吳某再次實施搶奪,他趁被害人方某打電話之機,公然奪走他的手提包、手機、MP4等財物。
責任編輯:林勇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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