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網8月18日訊(海都報記者 陳麗明)昨日,海都記者從秀嶼區檢察院獲悉,由該院提起公訴的莆田市荔城區水務局項目辦原主任李國富涉嫌受賄罪一案,秀嶼區法院近日作出一審判決,判處李國富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并處罰金13萬元。
經查,李國富在擔任莆田市荔城區水務局水利工程建設股副股長、水利工程管理股股長、一般干部、項目辦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價值128500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于李國富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責任編輯:周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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