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網5月17日訊 (海都記者 朱敏敏 肖穎 通訊員 吳舒婷)將樂一個收廢品的依姆,自認為設在社區、街頭的衣物捐贈箱搶走了她的生意,一氣之下,她在兩個月內,接連6次盜竊里面的愛心衣物。經鑒定,被盜衣物案值82元。近日,將樂法院判處該依姆拘役5個月,緩刑8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案值82元,數額并不大,為什么會構成盜竊罪?看看法官怎么說。
見生意“被搶”,接連盜竊捐贈箱
據介紹,依姆葉某長期從事廢品收購,也收舊衣服。2017年4月,她發現將樂縣的一些小區、街道上,都設立了綠色的衣物捐贈箱。不少人都把不穿的舊衣物放進箱里,捐給需要幫助的人,這使得葉某的回收生意大不如前。見生意“被搶”,葉某動起了歪腦筋,直接去偷捐贈箱里的衣物。
去年5月10日,葉某在偷箱里的衣物時,被巡邏民警抓獲。至此,葉某已6次盜竊箱里的衣物。經鑒定,被盜衣物案值82元。
近日,經將樂檢察院公訴,將樂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葉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從輕處罰情節。鑒于被告人葉某符合法律規定的緩刑適用條件,故依法判處其拘役5個月,緩刑8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案值雖不大,但她是“多次盜竊”
葉某盜竊的舊衣物價值僅82元,數額不大,為什么構成盜竊罪?法官介紹,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因此,不僅是數額較大,多次盜竊的也可以構成盜竊罪。
如何認定“多次盜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兩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被告人葉某在2017年4月至5月期間六次盜竊愛心衣物,屬于刑法上的“多次盜竊”行為。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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