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三明市區商品房“限售”規定細化
5月18日,市政府辦下發《關于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的通知》(簡稱《通知》),5月21日,市住建局就貫徹落實《通知》有關事項進行細化規定。
《通知》稱:“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三明市戶籍居民家庭在三明市區購買第二套及以上商品住房,非三明市戶籍居民在三明市購買第一套及以上商品住房,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未滿三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市住建局解釋,“三明市區戶籍居民家庭”是指家庭成員擁有本市市區戶籍的居民家庭,家庭成員只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為市區戶籍的,無論其他家庭成員是否為市區戶籍,均視為市區戶籍居民家庭。
認定居民家庭擁有商品住房套數,以辦理房屋交易手續時提交的居民家庭全部成員的《三明市區房地產登記情況》記載為準(含已辦理商品房網簽備案但未辦證的房屋)。居民家庭在一套住房中占部分份額的,按其擁有一套住房計算。
“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未滿三年”是指從2018年5月18日《通知》實施之日起出售住房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未滿3年。
針對交易中出現的一些具體問題,市住建部門也進行了明晰。例如,通過離婚析產、繼承或遺贈(含部分買賣部分繼承或遺贈,部分贈與部分繼承或遺贈)等原因取得的住房,上市交易年限以前手權利人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的時間為準;通過司法裁決、拆遷返還或調解、共有人之間份額(全部或部分份額)轉讓等原因取得的住房,上市交易年限以現手權利人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的時間為準;因補換發登記、變更登記、更正登記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上市交易年限以原發證時間為準。
確因工作調動等原因,戶口遷離市區需出售限售住房的,應當提供戶口遷離證明、社保醫保轉移證明或行政事業單位調動文件等。居民家庭遇重大疾病等重大突發事件需出售限售住房應急的,屬于特殊情況,經房屋所有權人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住建部門集體研究審核同意后,方可解除其限售條件。
此外,對因涉及《通知》調控原因已簽訂售房合同(包括預訂合同)但尚未網簽、不符合住房限售規定的,各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無條件辦理解除合同、退還相關費用等手續,不得以違約為由要求當事人(預訂人)承擔違約責任。
據悉,今后三明市區戶籍居民家庭唯一住房在辦理房屋存量房網簽時,若出售人提供的不動產權屬證書未滿3年,出售人應向房屋交易管理部門提供結婚證、戶口本及居民家庭全部成員的《三明市區房地產登記情況》。 (三明日報記者 林芳芳 黃寶琴)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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