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的手機存在瑕疵,消費者能以商家欺詐為由索取3倍賠償嗎?近日,閩清法院審結了一起消費糾紛案件,依法認定輕微質量問題不構成欺詐,駁回消費者三倍賠償的請求。
2025年2月,黎某某通過電商平臺,線上購買一部九九成新的二手手機。商家承諾提供七天無理由退貨、15天換貨等服務,并向黎某發送手機質檢報告一份,注明“手機為九九成新,基本功能正常,外殼無磕碰掉漆”等內容。
黎某收到手機后,發現手機邊框有幾處輕微磕碰,遂向商家投訴。商家回復“黎某對商品不滿意,可免費寄回退換”。黎某認為商家對手機的描述與實際情況不符,存在欺詐行為,于是將商家訴至法院,要求商家退還購物款3998元并賠償三倍購物款。
閩清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以及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可以認定案涉手機交付到黎某手中時存在輕微的外觀瑕疵,但黎某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商家存在“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欺詐行為。黎某以商家欺詐為由要求懲罰性賠償,依據不足。黎某在收到手機之時,即因手機的瑕疵問題要求退貨,商家也同意退貨,黎某并未因購買案涉手機產生實質性的損失。
據此,法院判決黎某退還手機,商家全額退還貨款,退貨所產生的運費由商家承擔。法院駁回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黎某不服一審判決,向福州中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一審法院的判決結果。
法官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設立三倍賠償制度的初衷,在于懲罰經營者的欺詐行為,維護市場誠信。在消費過程中,可修復、可更換的一般質量問題,消費者應優先選擇協商、退貨、換貨等合理救濟方式,而非直接訴諸懲罰性賠償。濫用三倍賠償制度不僅會違背立法本意,還可能擾亂市場秩序,給誠信經營的商家帶來不合理負擔,最終損害廣大消費者整體利益。希望大家正確理解和運用法律賦予的權利,合理維權。(記者 林春長 通訊員 康雨晴)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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