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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午10點46分,記者從樂清警方處得到消息,孩子的媽媽確實已被警方控制。

    12月5日上午10點,錢報記者趕到黃政豪家所租住的小區,敲門很久都沒人開,附近鄰居說,他們家一大家人早上很早就走了。

    而住在對面的鄰居表示,黃政豪他們家是凌晨兩三點就收拾行李連夜搬家,中介一大早過來查看并鎖了門,里面的家具基本都是房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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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后,錢報記者找到了負責黃家人租住此間房屋的中介。

    中介告訴錢報記者,自己是今天早上聽租客對面的鄰居說凌晨搬走才知道的。中介回憶,浙江房子是姑姑出面租的,當時夫妻倆帶著孩子一起來看房,房租是明年2月份到期,約定的房租是1萬7一年,租的時候對方只付了1萬,對方表示手頭緊尾款明年再付。現在連夜搬走還欠了7千塊錢房租。

    11月30日,溫州樂清黃家人的至暗時刻。那天下午放學后,11歲的黃政豪再也沒有回到家。當天17時58分,是他最后一次出現在監控里的時間。此后,這個孩子“就像人間蒸發了一樣,沒有了蹤影”。

    這些天里,整個溫州,甚至整個浙江都在為這個孩子揪心,祈禱孩子平安歸來。

    今天(12月5日)凌晨1點50分,傳來了好消息,黃政豪找到了!平安!

    樂清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凌晨發布警情通報稱:經各方努力和警方工作,樂清失蹤男孩黃某已于12月4日22時48分找到,警方確認其人身安全和基本健康,并對社會各界的重視、關心、支持和無私奉獻表示崇高敬意。

    經初步查明,此“失聯”事件是該男孩的某家屬故意制造的虛假警情。

    事件原因、具體情況正在進一步調查中,公安機關將根據查明的事實依法作出處理,并及時公布進展情況。

    孩子這次為什么沒讓三輪車開到小區門口,讓人意外

    今早9點32分,錢江晚報記者聯系孩子的姑姑黃女士。她說:“我們一家人也是受害者,自己這一整夜都很累。”

    姑姑表示:“孩子從小在這里長大,以前一直以來住在虹橋,住過虹中、西街、菜場,以前沙河路也住過幾個月,這一條路和這一帶他非常熟悉。”

    姑姑想不通的是:侄子上學的學校很遠,同學大多在樂城區,在虹橋鎮沒有特別要好每天要約出去玩的朋友,他那天為什么沒有直接回家呢?

    侄子可以說是個“懶宅游戲男”,孩子不愿意出去跑,沒事的話都是拿著手機在家里玩游戲。除了上補習班,平常都會在家里。

    姑姑說:“自己和黃政豪媽媽都帶著兩個孩子合租在振興小區,自己當晚在家里等到才6點40分出去找,后來在小區路口徘徊了很久,但是侄子一直沒有回來,大概七點鐘左右他媽媽去報了警。”

    當天17點58分左右,黃政豪最后一次出現在沙河路一家面館的監控里,當時他下了三輪車,三輪車一分鐘后原路返回,而他卻在沙河路失去蹤跡。

    姑姑回憶家人詢問最后載小孩的三輪車夫。車夫當時說,孩子就說了一個目的地——虹中,而不是像往常一樣說“去振興小區”。“兩個目的地雖然只隔六七百米一條街的距離,但走的路線完全不同,往常回家的路走過大轉盤,從振興南路左轉到振興西路可以直接到小區門口,而且振興南路中間有欄桿,需要過轉盤后一直走,而去虹中的路過了轉盤就要提前轉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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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孩子以前叫三輪車,報的地點一直是小區門口,這次為什么選擇了去虹中,實在讓人意外。”

    姑姑說,除了車夫的說法,還有搜救犬的反應也很異常,而且在此前,警方告訴家屬,根據監控排查,在下車地點到小區的合理范圍內,沒有看到小孩自主走出來過。

    另有消息稱,目前孩子的媽媽已被警方控制,記者正在核實。

    “某位家屬”的行為要不要擔法律責任?

    牽腸掛肚的男孩失蹤事件原來是“某一位家屬制造虛假警情”,且不說消費了大眾的善良,該事件還消耗了大量警力等社會資源,擾亂了公共秩序。

    那么,這樣的行為除了道德譴責外,在法律上要不要承擔責任?

    浙江東鷹律師事務所倪越卿律師分析到——

    首先,這類對于這類“故意制造”的定性和處罰是有不少法律涉及到的。

    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般情況下,謊報警情并在互聯網上散布的行為構成故意擾亂公共秩序,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將被拘留和罰款;情節嚴重的,若編造虛假警情在信息網絡或其他媒體上傳播,或明知虛假信息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則已經觸犯《刑法》,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一般情況下,散布謠言或謊報警情的行為構成故意擾亂公共秩序,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將被拘留和罰款;若編造虛假警情在信息網絡或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則已經觸犯《刑法》,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但上述違法、犯罪行為的構成,均需要當事人存在主觀故意。

    本案中,根據樂清市公安局作出的警情通報,報警人為黃某的母親陳女士,但經初步調查,此“失聯”事件是黃某的某一位家屬故意制造的虛假警情,事件原因、具體情況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根據公安初步公布的調查結果,暫且先分以下三種情形來分析:

    1,若查明報警人陳女士對該家屬故意制造的虛假警情知情,仍然謊報警情的,應當認定陳女士的行為已經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應承擔拘留和罰款的行政處罰責任;

    2,若查明陳女士和該家屬還在信息網絡上傳播虛假警情,則兩人還將承擔刑事責任;

    3,若藏孩子是某家屬個人所為,而陳女士不知情,她主觀上確實認為兒子黃某已經失蹤,則不應認定陳女士存在謊報警情的行為,陳女士不承擔行政和刑事責任;而這個藏了孩子又采用欺騙的方式讓陳女士謊報警情的家屬,則構成謊報警情行為,應當對該家屬進行行政處罰。

    責任編輯:林晗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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