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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新聞網2月4日訊(福州日報記者 林文婧 通訊員 高峰)2日,由連江縣檢察院提起的2起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在連江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這是民法典實施后,我市首例適用民法典損害生態環境懲罰性賠償條款依法審理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莊某濤違反福建省海洋伏季休漁制度,在禁漁期到連江縣曉澳鎮目嶼島附近海域進行捕撈作業。經認定,莊某濤使用的漁具為電魚作業工具,其電魚行為屬于禁止使用的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

    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林某建違反福建省海洋伏季休漁制度,在禁漁期到閩江口海域芭蕉尾附近實施電拖捕魚作業,被當場查獲。經認定,林某建所使用的捕魚工具和捕魚方法,屬于《漁業法》規定的非法捕撈情形。

    在上級院指導下,連江縣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對2起非法捕撈案件同步開展公益訴訟審查工作。

    連江縣法院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分別判處2名被告人拘役3個月,緩刑6個月,沒收扣押在案的電魚工具及漁獲物;支持連江縣檢察院民事公益訴訟的全部訴訟請求,判決被告人莊某濤賠償水產品損失600元及支付生態修復費用6000元;被告人林某建支付生態修復費用2000元,用于購置魚苗進行增殖放流。一審宣判后,莊某濤、林某建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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